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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旅客已购“五一”期间机票可全额退票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4-23 【字号: 小  中  大   

    因国务院决定今年我国暂不实行“五一”长假制度,一些旅客“五一”期间的国内乘机计划取消,中国民航总局21日发出特急通知,规定旅客已购“五一”期间的机票可全额退票,不收手续费。

    通知规定,各运输航空公司对旅客于2003年4月22日24时之前购买的“五一”期间(期限为2003年4月30日至5月7日)的国内客票(不含内地与香港、澳门航线客票),旅客或团体旅客要求退票的,一律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及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班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要求变更或退票的,分别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规则第十九条对变更机票做出了规定。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接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舱位变更,机票票款的差额对旅客实施多退少不补。

    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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