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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院长奖获得者
科研启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9 来源:人事教育局 【字号:  

  科发人教字〔2004〕317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吸引和支持优秀人才投身我院知识创新工程建设,经研究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院长奖获得者科研启动专项资金”。为管好、使用好该项资金,现将《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院长奖获得者科研启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院人事教育局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法》(人教字〔2000〕204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院长奖获得者科研启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人才战略的实施,更好地吸引和支持优秀人才投身我院知识创新工程建设,特设立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院长奖获得者科研启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专用于资助申请者的科学研究项目,不得挪做其它用途。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为:

  1.申请者应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优秀奖的获得者;

  2.申请者已毕业并已在中国科学院工作;

  3. 申请时间应在申请者获奖五年以内(含获奖当年)。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我院新时期发展战略的需求,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性;

  2.具有较大的理论或现实意义;

  3.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三、资助年限和金额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年限,自申请者获得资助项目批准开始,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获得者申请项目的资助金额平均为40万元;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申请项目的资助金额平均为20万元;中国科学院院长优秀奖的获得者申请项目的资助金额平均为10万元。对于具有重要创新意义和良好应用前景的项目资助金额可适当增加。具体资助金额按申请项目的内容、申请资助金额预算和专项资金资助能力确定。

  先后获得不同奖项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资助,不累加资助。

  四、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工作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

  第八条 申请者根据有关要求填写《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院长奖获得者科研启动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第九条 《申请书》经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审核后,由有关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所在单位。

  五、项目管理与总结

  第十条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负责项目的全程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与评估,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持,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资助资金必须接受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审计。

  第十一条 获资助项目不得更换获资助人。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向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被撤消获奖资格的人员或违反本资助办法者,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将停止资助,并追缴已资助资金。在获资助期间调离我院的,未使用的专项资金亦应缴回。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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