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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24 来源:人事教育局 【字号:  

  科发人教字〔2007〕224号

  院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院机构编制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国科学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院属事业法人单位和冠以中国科学院名称的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院非法人机构”)。院属事业法人单位包括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院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事业法人单位;院非法人机构包括非法人研究单元、工程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院直属事业单位包括:(1)我院自主设立,并经国家机构编制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机构;(2)我院与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境外机构共建,以我院管理为主,并经国家机构编制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院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事业法人单位是指:由我院设立,并经国家机构编制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隶属于相关院直属事业单位,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人研究单元包括:(1)我院自主设立,冠以中国科学院名称,且不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科研组织;(2)我院与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境外机构共建,以我院管理为主,冠以中国科学院名称,且不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科研组织。

  第四条 坚持精干高效、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撤消

  第五条 院属事业法人单位的设立须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成立由主管院领导负责,相关局参加的机构筹建小组,协商有关筹建事宜。

  2.机构筹建小组根据院科技发展的需要,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筹建方案。

  筹建方案主要包括:成立机构的意义和目标;领域方向;条件建设和资源配置;组织管理体系等。

  3.机构筹建小组将筹建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4.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向国家机构编制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机构设立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人事教育局行院文正式设立。

  第六条 非法人研究单元的设立须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由主管局负责,商相关局提出非法人研究单元筹建方案,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筹建方案主要包括:成立机构的意义和目标;领域方向;条件建设和资源配置;组织管理体系;依托单位等。

  2.主管局将筹建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3.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行院文正式设立。

  第七条 其他院非法人机构的设立参照第六条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八条 与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境外机构共建的院直属事业单位、院非法人机构,在筹建方案确定之前须与共建方签署共建意向书(或备忘录)。

  第九条 我院与部门、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共建的,不以我院管理为主,并在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方事业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地方事业法人单位)的设立,应经秘书长办公会和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向地方人事、机构管理部门行文确认。

  以我院管理为主的地方事业法人单位,列入院非法人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条 院属事业法人单位原则上不能设立下属地方事业法人单位。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须报人事教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 院属事业法人单位的变更(指机构名称变更、机构整合与分设)与撤消须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根据科技布局调整的需要,由主管局负责,商相关局提出机构变更或撤消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

  2.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向国家机构编制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机构变更或撤消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人事教育局行院文正式变更或撤消。

  第十二条 非法人研究单元的变更(指机构名称变更、机构整合与分设、依托单位调整)与撤消须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根据科技布局调整需要和考核评估结果,由主管局负责,商相关局提出非法人研究单元的变更或撤消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

  2.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行院文正式变更或撤消。

  第十三条 其他院非法人机构的变更与撤消参照第十二条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三章 机构名称

  第十四条 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为“中国科学院XXX研究所(中心等)”,原则上不能为“中国科学院XXX研究院”。与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境外机构共建的院直属事业单位,名称中可对共建方有所反映。

  第十五条 院非法人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中国科学院XXX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原则上不能为“中国科学院XXX研究院(研究所、分所等)”。与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境外机构共建的院非法人机构,名称中可对共建方有所反映。

  第十六条 院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事业法人单位的名称一般为“中国科学院XXX研究所(中心)XXX中心(站等)”,原则上不得为“中国科学院XXX研究所XXX分所(分中心、分部等)”或直接冠以中国科学院名称。

  第十七条 院属事业法人单位、院非法人机构待院发文设立后,才可对外正式挂牌并开展活动。在院发文设立前,为便于机构筹建工作的开展,机构名称后须加“筹”字样。

  第十八条 我院及院属事业法人单位与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建的地方事业法人单位,在注册地方事业法人单位名称时,按照国家有关机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院属事业法人单位自行设立的非法人机构,不得直接冠以中国科学院名称。

  第四章 机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院属事业法人单位批准设立、变更与撤消时,应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院属事业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院的统一要求,填写年度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报人事教育局初审,初审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院非法人研究机构的管理,开展定期检查评估工作,并结合评估结果对院非法人机构进行调整。

  第五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院属事业法人单位的事业编制确定与机构设立同步进行,事业编制数原则上不超过150名。新建院非法人机构的事业编制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调剂解决。

  第二十四条 由于科技事业发展或机构整合、分设等原因,院属事业法人单位可向人事教育局申请调整国家确定的事业编制数。人事教育局商相关局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报国家机构编制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下文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机构编制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事业编制范围内,人事教育局根据院属事业法人单位发展状况和队伍结构情况,核定并下达各单位年度事业编制控制数。

  第二十六条 院属事业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院下达的事业编制控制数,并按照院有关岗位设置的具体规定做好聘用工作,合理配置人员。由于实施国家和院重大项目的需要,现有编制无法满足其对人力资源需求的,可通过项目聘用方式予以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院属事业法人单位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内设职能管理部门,并报人事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发计字〔1997〕0208号)同时废止,我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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