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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22 来源:人事教育局 【字号:  

  科发人教字〔2006〕208号

  院属各事业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人员聘用制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现将《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

  二○○六年八月一日

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人员聘用制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142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中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科研发展、科技活动规律制订队伍建设规划,合理设置岗位。 

  第六条 用人单位要通过人员招聘,吸引符合科研发展需要及岗位任职要求的优秀人才,不断充实创新科技管理人才队伍,优化队伍结构。 

  第七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岗位结构比例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招聘范围及程序 

  第八条 公开招聘的岗位,应明确岗位任职条件,凡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除外。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组成聘用委员会; 

  (五)考试、考核; 

  (六)身体检查; 

  (七)根据考试、考核结果,聘用委员会确定拟聘人员; 

  (八)单位领导集体确定聘用人员; 

  (九)公示招聘结果;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方法,并应明确招聘的岗位是否创新岗位,聘用的人员是否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等。 

  第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院人事教育局备案。其中,当年招聘应届毕业生招聘计划须于当年1月底前报院人事教育局备案;其他人员招聘计划于5月底前报院人事教育局备案。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招聘计划,如须调整应报院人事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各单位招聘信息一般应同时公布在院网站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的形式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对高层次、骨干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五章 聘用委员会组成与人员聘用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应成立各级(类)聘用委员会。聘用委员会主要由单位党政领导、有关专家、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工会(或职代会)、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高级岗位聘用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含),外单位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含)。 

  第二十条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聘用委员会负责对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进行评议,并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推荐后,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是否聘用。 

  第二十一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日。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对按照国家或院有关的规定需要报批或备案人员,须先报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则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基建、科技管理及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所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原则上不应在一个单位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院及分院人事、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以及本单位工会、纪检监察及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聘用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不按规定的岗位聘用条件聘用人员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聘,或不经招聘程序直接聘用的; 

  (七)聘用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需要招聘外国国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岗位,须报院人事教育局核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条 招聘的外国国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岗位可以是项目聘用岗位,也可以是创新岗位,招聘的人员不占事业编制。 

  第三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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