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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进一步推进项目聘用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22 来源:人事教育局 【字号:  

  科发人教字〔2006228 

  院属各事业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项目聘用制度,规范对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进一步推进项目聘用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二○○六年八月八日  

  中国科学院进一步推进项目聘用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岗位聘用加项目聘用的基本用人机制,保证各单位科技事业发展和科研任务实施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创新三期院倡导和鼓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项目聘用人员的规模。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14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聘用制是指,为完成专项科研任务或管理工作而设置的阶段性岗位,并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相应聘用关系的用人制度。 

  第三条 实行项目聘用制的人员为项目聘用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可以是单位事业编制内职工,也可以是事业编制外职工。项目聘用人员主要包括:创新单位中聘用的非创新岗位人员(包括科研秘书);教育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聘用的非事业编制职工等。 

  博士后、访问学者等流动人员可纳入项目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基本任职条件 

  第四条 项目聘用岗位应根据单位实际需要,本着按需设岗、高效灵活的原则进行设置。项目聘用岗位一般设科技、支撑、管理三类岗位。其中:科技岗位可设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等专业技术系列;支撑岗位可设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编辑等专业技术系列;管理岗位设职员职级系列。具体按国家和院有关岗位设置的规定执行。 

  原则上,项目聘用岗位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五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 

  第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科技、支撑岗位的比例结构,管理岗位比例不超过项目聘用岗位总量的10% 

  第六条 项目聘用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各单位可参照院有关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确定。其中,聘为副研究员的,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应作为申请者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同等项目;聘为六级职员的,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第三章 聘期与动态优化 

  第七条 项目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13年,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项目聘用人员不签订聘用至退休的长期聘用合同。 

  根据工作需要,对聘期考核合格的项目聘用人员,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为保持项目聘用人员队伍的活力,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项目聘用人员有序流动,原则上项目聘用人员每年流动率不低于15%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中,35岁以下的应不低于60% 

  第四章 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同工同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项目聘用人员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休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聘用人员均应实行人事代理,并由用人单位或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其建立相关社会保险。其中,对非事业编制内的项目聘用人员,必须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为项目聘用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对无房的项目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以适当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为外籍及港澳台项目聘用人员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或在其收入中包含医疗、意外伤害等费用。 

  第五章 费用渠道 

  第十五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薪酬、福利、保险、培训等费用,原则上从所在项目(课题)经费中予以解决,用人单位也可以予以适度补贴。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所设置的项目聘用岗位,应实行公开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有关聘用组织、岗位考核、及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以及经济补偿等内容按照《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院人事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项目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1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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