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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28 来源:(旧版)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息化是实现中国科学院科研与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中国科学院通过持续推进信息化工作,构建互联互通、安全便捷的数字化中国科学院 (Digital CAS),为提升科技和管理创新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 信息化工作是事关我院全局和未来发展的长期战略任务,是一项关联性强、涉及面广的复杂系统工程。为高效推进我院信息化工作,规范组织管理,明确机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化工作管理的指导原则是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职责明确,高效有序。 

  第四条 院信息化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实行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管理,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及相关机构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信息化领导决策、咨询评议、组织管理、工程实施、运行维护、检查监理、考核评估等所涉及的相关机构和工作。       

  第二章 领导决策 

  第六条 根据院信息化工作统一领导的需求,设立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为院党组领导下的全院信息化工作的决策机构。 

  (一) 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院信息化工作; 

  2.审议院信息化发展战略与规划; 

  3.审定院信息化工作计划及相关政策规章,配置资金等资源,协调重大事项; 

  4.对信息化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5.对口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 

  6.承担院党组交办的工作。 

  (二) 领导小组由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院领导,办公厅、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规划战略局、计划财务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设顾问1人,组长1人,副组长2人。 

  (三)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副组长主持召开,邀请有关同志列席。 

  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重要事项也可通过书面方式审定。 

  第三章 咨询评议 

  第七条 为保证院信息化工作的科学决策,建立由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信息化专题专家组和信息化用户委员会、信息化专题用户组组成的咨询评议体制。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和信息化用户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兼任。 

  第八条 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 

  (一) 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是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咨询评议机构,受领导小组委托就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事项开展咨询评议,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和调研; 

  2.参与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规章; 

  3.参与信息化专题方案论证和验收; 

  4.就信息化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 

  (二) 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由信息化相关领域的专家、信息化专题专家组组长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任期5年。 

  (三) 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信息化专家委主任主持,就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评议。需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院信息化专题专家组 

  (一) 院信息化专题专家组(以下简称“专题专家组”)是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指导下的咨询评议机构,受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就信息化专题领域的重要事项开展咨询评议,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信息化专题研究和调研;  

  2.参与制定信息化专题发展规划; 

  3.参与信息化专题项目方案论证和验收; 

  4.对信息化专题项目实施进行评议; 

  5.就信息化专题重要问题提供咨询建议。 

  (二) 按照院科研和管理信息化技术及应用发展的布局,设立若干专题专家组,由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为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成员),副组长1人。专题专家组成员由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任期5年。 

  (三) 专题专家组根据专题领域的需求和项目管理办法,由组长组织召开会议,对各专题领域的规划和项目实施进行评议,就重要问题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条 院信息化用户委员会 

  (一) 院信息化用户委员会是由信息化用户单位代表组成的咨询评议机构,受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组织用户对信息化工作进行评议,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信息化规划的业务和管理需求; 

  2.参与信息化专题总体方案论证和验收; 

  3.对信息化专题项目的整体实施进行评议; 

  4.就信息化工作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信息化用户委员会由信息化用户代表和专题用户组组长组成,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人。信息化用户委员会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任期5年。 

  (三) 信息化用委会原则上每年由主任主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信息化用户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进行部署和检查。需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院信息化专题用户组(以下简称“专题用户组”) 

  (一) 院信息化专题用户组(以下简称“专题用户组”)是信息化用户委员会指导下的专题评议机构,受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信息化专题领域工作进行评议,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信息化专题领域规划的业务和管理需求; 

  2.参与信息化专题项目方案论证和验收; 

  3.对信息化专题项目的实施进行评议; 

  4.就信息化专题领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按照院科研和管理信息化应用及运行维护的需求,设立若干专题用户组,由用户单位推荐技术和管理骨干组成,设立组长1人(为信息化用户委员会成员),副组长1人。专题用户组成员由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任期5年。 

  (三) 专题用户组根据专题领域的需求和项目管理办法,由组长组织召开会议,对各专题领域和项目实施进行评议,就重要问题提出咨询建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院信息化工作组织管理的需求,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院信息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院信息化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一) 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院信息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战略研究,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 

  2.制定信息化规章制度,编制信息化标准规范; 

  3.负责信息化建设任务的立项和组织实施; 

  4.对信息化建设任务的实施进行检查和评估;  

  5.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建设信息化人才队伍;  

  6.组织开展信息化宣传工作; 

  7.组织开展信息化领域的国内外合作交流; 

  8.对口联系国家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 

  9.反馈处理基层单位提出的信息化工作意见和建议; 

  10.完成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二) 院信息办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负责院信息化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三) 办公厅设置信息化工作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2人,协助院信息办主任和副主任,承担院信息化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四) 院信息办建立主任办公会制度,由院信息办主任主持,院信息办副主任、办公厅相关领导、信息化工作处处长和副处长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研究决定信息化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 信息化工作处建立周例会和月报制度,检查和部署一周工作,编发工作月报,通报信息化工作进展。 

  第十三条 院机关主管部门 

  (一) 院计划财务局对信息化建设任务立项程序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核拨项目经费,并参与信息化建设任务的检查和验收,组织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检查。 

  (二) 院机关综合和业务主管部门,在院信息化的总体战略和布局下,负责其主管业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院属单位 

  (一) 建立院属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由院属单位领导、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化支撑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确定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协调部门,设立协调联系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 院属单位信息化工作的职责是: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开展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健全本单位信息化规章制度,提供信息化运维支撑人员和条件保障。  

  承担院信息化专项项目的单位还应积极组织完成院部署的信息化专项项目的实施、推广和应用任务。 

  第五章 工程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院信息化战略和发展规划,院组织实施信息化专项项目,建立信息化专项项目工程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院信息办 

  (一)根据信息化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完成立项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布指南,确定信息化专项项目总承担单位 

  (二)与信息化专项项目总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建设任务、资源配置、计划进度和验收条件。 

  第十七条 院机关主管部门 

  确定分管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牵头组织提出应用需求,确认业务模型,制定标准规范,协助组织完成业务系统的测试、培训、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化专项项目总承担单位 

  (一) 全面承担信息化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运行维护工作。 

  (二) 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质量和经费完成建设任务。 

  (三) 严格依照信息化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和院的有关法规,组织实施项目,接受检查监理和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信息化专项项目承担单位 

  按照院信息化建设的统一布署,完成信息化专项项目的实施,并提供人员和条件保障。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根据院信息化和专项项目运行的需求,建立院、分院(或分中心)和院属单位统一管理、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三级信息化运行维护工作体制。信息化专项项目的运维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总承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负责全院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定期发布信息化运维报告,对院机关、院属单位的信息化运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接受院信息化用户委员会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分院(或分中心) 

  负责本地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和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地区院属单位的信息化运行维护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院属单位 

  设立信息化运行维护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章 检查监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信息化专项项目过程管理的需求,建立由院机关主管部门和第三方监理机构相结合的信息化项目检查监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院信息办 

  按照信息化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对各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监察审计等主管部门 

  依照国家和院的有关政策法规,计划财务局、监察审计局对信息化专项项目和总承担单位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监理机构 

  根据国家信息化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在院信息化专项项目中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实施对项目的监理。第三方监理机构受院信息办委托,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条款对信息化专项项目进行监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对项目质量、工程进度和经费管理等进行全程控制、跟踪和监督; 

  2.在项目实施中,定期提交项目监理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监理意见,协调项目总承担单位按要求推进项目建设; 

  3.在项目完成时,对项目质量、工程进度和经费管理等情况进行汇总,提交项目监理总结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 

  第八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根据院属单位信息化工作评价和激励的需求,建立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相结合的院属单位信息化考核评估体制。 

  第二十九条 院信息办 

  (一) 组织对院属单位信息化工作进行评估,制定信息化评估指标和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化评估体系,发布年度信息化评估报告。 

  (二) 根据信息化评估结果,制定考核和激励政策,提高院属单位信息化工作水平。 

  第三十条 信息化评估机构 

  院信息办委托评估机构承担院属单位信息化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实施院属单位信息化年度评估工作; 

  (二) 对信息化评估指标体系提出修改建议; 

  (三) 提交信息化年度评估排名及分析报告; 

  (四) 建立灵活、高效的信息化评估工作平台。 

  第三十一条 院属单位 

  (一) 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完成本年度信息化评估工作;  

  (二) 按照院信息化评估指标和考核要求,组织进行自我评估,积极进行整改,推进本单位信息化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中国科学院信息化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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