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院形象标识应用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院属单位应用《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规定的院形象标识。
  第二章 院徽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院徽是中国科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的基本标识,是中国科学院的象征和标志。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院徽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规定的标准制作或印制。
  第五条 各单位徽标与院徽同时悬挂、张贴、印制或以其它形式应用时,院徽在各单位徽标的左侧(正面对视效果)。
  第六条 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院徽。
  第七条 院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产品商标、产品包装和商业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第三章 标准色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标准色为蓝色。在应用标准色时必须严格遵循规定标准。
  第九条 辅助色是在实际应用中起补充和衬托作用的颜色。正式场合、正式出版物上应用院形象标识,原则上不得使用其它颜色。在应用辅助色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章 标准字体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中文标准字体之一为首任院长郭沫若手书,在排列上字与字的间隔略有不同,应用时要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的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院级对外宣传、会议、仪式、展览展示等活动中,必须使用《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规定的中文专用字体和英文专用字体。
  第五章 标准组合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标准组合是院基本标识展开应用时的主要形式,分为中轴式组合、横式组合、竖式组合(包括其反白应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组合形式。
  第十三条 所有组合形式在应用时,均必须符合《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的标准要求。不得使用《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禁用和其它不规范的组合形式。 
  第六章 院旗
  第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院旗是中国科学院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十五条 院旗的制作必须符合《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规定的标准,院旗的规格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
  第十六条 桌面用小旗和礼品旗有横、竖两种规格,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并可按规定比例自行确定尺寸。
  第十七条 院旗与各单位旗标同时使用时,院旗在各单位旗标的左侧(正面对视效果)。
  第十八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院旗。
  第十九条 院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广告和商业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于私人庆吊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办公用品、环境布置及宣传用品等其它应用涉及使用院形象标识时,应参照《中国科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非院和院属建制单位直接投资且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不得使用中国科学院的形象标识。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院标识或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国科学院院旗、院徽等,院将视情节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在院办公厅。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3年9月2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