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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办公厅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02 来源:(旧版)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字号:  

厅内各处室 

  为确保办公厅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经办公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国科学院办公厅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年一月十一日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厅对外经济行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办公厅合法权益,防止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公厅内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办公厅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均应依照本办法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主要包括设计、开发、采购、维修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分为产品及货物采购合同、研发及委托服务合同、工程及系统建设合同3类。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办公厅综合处负责经济合同的综合管理。根据厅内各处室的职能划分,实行经济合同管理责任制。 

  (一)综合处负责合同编号管理;负责年度合同执行情况的统计报告;协同承办部门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二)文书档案处负责对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的审核。 

  (三)财务处负责合同经济性条款的审核和经费预算控制;负责提供年度合同经费结算统计数据。 

  (四)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与签订;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的管理与签订。 

  (五)各处室为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条款洽谈;拟订合同文本;根据授权签订合同;负责合同的履行;负责有关合同文件的归档。 

  (六)院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承办部门送达的合同要约进行审核;负责就重要合同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和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合同的签订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询价比选与竞价谈判。2万元以上合同应不少于2人参与询价比选;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3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竞争性谈判;12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5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公开招标谈判。 

  (二)细化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 

  (三)合同起草与修订。合同文本可由一方起草,双方修改商定。国家或行业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当采用标准文本,不能完全表达意思时,双方应通过补充合同或条款加以约定。 

  (四)合同审核。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表(附件)送各责任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修改幅度较大的合同,承办部门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审核。 

  120万元以上的合同、跨年度执行的合同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委托院法律顾问室审定,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五)合同审批与签署。厅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和审批权限,授权承办部门处长或亲自签署书面经济合同。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或纠纷时,应先咨询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及时与综合处协商处理办法,并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第七条 外部环境、合同标的和范围等合同主要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影响原合同执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先咨询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申请仲裁或法院裁决。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审核程序相同。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的经营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对方的资金、技术、设备、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可要求对方出示或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行帐号,甚至财务报表等有关证明文件或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九条 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电报、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签订合同时,应对下列内容做出约定: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单位地址或住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标的; 

  (三)数量和单价; 

  (四)质量或技术指标; 

  (五)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包括知识产权条款。 

第四章 合同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审批单按规定流程办理会签审批手续。一般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会签,主管厅领导审批。重要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院法律顾问室律师、主管厅领导审核会签,报办公厅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的审批应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二)2-1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三)10-2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以及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共同审批; 

  (四)2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主管财务厅领导和厅主任共同审批。 

  第十三条 办公厅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主管或分管厅领导认为应该由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必须先经院法律顾问室审核同意方可签订。 

  第十四条 对院法律顾问室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见,业务承办部门一般应予执行。承办部门对法律顾问出具的合同修改意见有异议,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的,应与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承办部门将合同及法律顾问的最终书面法律意见报主管厅领导,由主管厅领导在对业务需求和法律风险进行综合判断后进行决策,并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人对合同条款承担法律责任。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承办部门处长签署;2万元(含)以上合同由主管厅领导签署。 

第五章 合同盖章 

  第十六条 办公厅对外合同经主管厅领导审批通过后,按权限由被授权人签字,文书档案处加盖办公厅公章方能生效。合同盖章生效后,由综合处按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 

  第十七条 严禁在有空白事项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重要合同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 合同审批流程中各项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审批单上,合同审批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承办部门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归档。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2份,经审批盖章后,财务处和承办部门各存1份。如只有1份,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财务处凭复印件报账。由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应在盖章后15个工作日内,将1份经对方盖章的合同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因故未能签约的,应自盖章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将印有办公厅公章的合同原件全部退回文书档案处。 

第六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全面地履行。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不一致的; 

  (三)收款单位不出具正规发票无法入账的。 

  第二十二条  收付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付款单位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并由合同签署人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承办人签字认可,按办公厅规定的财务报销流程审批后,转财务处审核付款。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会签审批程序进行。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承办部门必须在收到通知3天内,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院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办部门保管。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改变。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协商处理。如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应就实际情况,向院法律顾问室征求意见,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主管厅领导提出意见,主任批准后,可以由院法律顾问室根据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九条 业务承办部门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合同诈骗的(如合同对方提供假票据、假营业执照、假身份证等),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通知财务处停止合同款项的支付,及时向院法律顾问室通报,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合同作为办公厅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一条 业务承办部门、财务处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办公厅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承办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综合处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办公厅厅务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 业务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审批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丢弃。符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应按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办公厅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办公厅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修改权在办公厅厅务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经济合同审批单 

合同管理人员登记 

合同编号 

厅合同〔       

存档情况 

             

承办部门: 

     

对方名称 

  

标的额 

  

合同名称 

  

承办部门 

处长意见 

  

机关事务处意见 

  

财务处 

意见 

  

法律顾问意见 

  

主管厅 

领导意见 

  

主管财务领导意见 

  

主任 

审批意见 

  

         

  备注: 

  合同审批: 

  10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10-2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及主管财务厅领导共同审批; 

  20万元以上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主管财务厅领导和厅主任共同审批; 

  合同签署: 

  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处长签署; 

  2万元(含)以上合同由主管领导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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