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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3  【字号:      】  

  科发人教字〔2010〕29 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院属事业单位,包括院直属事业单位、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院直属事业单位包括:

  (一)我院自主设立,并经国家机构管理机关批准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直属事业单位;

  (二)我院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境外机构共建,以我院管理为主,并经国家机构管理机关批准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是指由我院设立,并经国家机构管理机关批准,隶属于相关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按照中央关于机构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人事教育局负责全院的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与管理

  第六条 院属事业单位设立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成立由业务主管院领导负责,相关局参加的机构筹建小组。

  (二)机构筹建小组根据院科技发展的需要,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筹建方案。筹建方案应包括:成立该机构的目的与意义、定位与主要任务、条件建设与资源配置、组织管理体系等。

  (三)机构筹建小组将筹建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向国家机构管理机关提出机构设立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人事教育局行院文正式设立。

  第七条 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境外机构共建的院属事业单位,在筹建方案确定之前须与共建方签署共建意向书(或备忘录),明确共建机构的目的、意义、定位、经费需求及来源、人力资源配置及各方职责等。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我院与共建方正式签订共建协议。

  共建协议签订后,由人事教育局向国家机构管理机关提出机构设立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人事教育局行院文正式设立。

  第八条 院属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变更、机构整合与分设等)和撤销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由主管局负责商相关局提出机构变更或撤销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并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机构变更或撤销方案中,应包括变更或撤销的背景与原因,以及经费、资产和人员处置等内容。

  (二)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向国家机构管理机关提出机构变更或撤销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人事教育局行院文正式变更或撤销。

  第九条 院属事业单位经国家机构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变更或撤销后,须按规定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 我院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建的,不隶属于我院的事业单位的设立,一般应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我院与共建方正式签订共建协议。

  此类事业单位的人员、资产、经费及知识产权等管理,按照国家、院和地方有关规定及共建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经国家机构管理机关批准挂靠我院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我院不承担管理和指导的责任与义务。我院可根据挂靠单位的需要协助其办理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及法人登记等手续。

  挂靠我院的事业单位不得以我院名义开展活动,如擅自以我院名义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我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视情况可终止其挂靠关系。

  第三章 机构名称 

  第十二条 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为“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研究院、中心、台、站等)”。

  第十三条 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境外机构共建的院直属事业单位,名称可对共建方有所体现,但须放在“中国科学院”之后。

  第十四条 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名称中,应包括其上级单位名称,不得直接冠以“中国科学院”名称。

  第十五条 院属事业单位须待院发文设立后,才能正式挂牌并对外开展活动。在正式设立前,为便于筹建工作的开展,可在机构名称后加“筹”字样。

  第十六条 我院及院属事业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建的,不隶属于我院的事业单位,在注册事业单位名称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机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科发人教字〔2007〕224号)同时废止。我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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