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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十一五”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24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十五”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科学院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信息化项目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中国科学院信息化专项支持的建设性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及e-Science示范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按照子项目验收和项目验收两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子项目验收由信息化项目总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总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信息办及院委托的监理单位参加。

  第七条 项目验收由信息办组织,分为验收检查小组检查和验收专家组评审两个步骤实施。

  (一)验收检查小组由计划财务局、信息办、监理单位等单位的管理专家组成,分别对信息化项目的设备、文档及财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验收专家组由院内外熟悉技术、应用、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财务专家1人),以会议方式对信息化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要严格采取回避制度,总承担单位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评审。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八条 验收依据

  (一)《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信息化建设专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二)经院机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信息化项目调整文件;

  (三)《中国科学院“十一五”信息化专项建设项目总体方案》及《中国科学院信息化专项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第九条 验收具备条件

  (一)信息化项目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二)根据建设内容,完成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的一类或多类测评,原则上经过第三方信息工程测评机构测试。由项目总承担单位完成测试的,需由总承担单位组织用户和监理单位进行评审;

  (三)信息化项目完成实施后要经过试运行,能够满足任务书的各项要求;

  (四)根据任务书所列下一级子项目全部验收合格。

  同时具备上述验收条件的总承担单位,方可向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 验收申请

  第十条 总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完成建设任务日期后的3个月内,向信息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附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报告(包括财务决算表)和固定资产一览表。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需提前3个月向信息办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总承担单位依据《中国科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标准》提供相关的项目验收文档资料,并对所提供报告、资料、数据(含财务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验收文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立项材料,包括:实施方案、任务书、实施目标或经费调整申请及有关批件材料;

  (二)设备招投评标材料,包括: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报告、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见附件2);

  (四)技术设计方案;

  (五)经费使用报告和财务决算表(见附件3);

  (六)固定资产一览表(见附件4);

  (七)运行测试方案与测试报告;

  (八)用户使用报告(3份以上,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九)实施过程关键节点的有关材料;

  (十)视频汇报材料(时长15分钟);

  (十一)验收申请及批复材料(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总承担单位的验收条件、提交的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监理意见后报信息办。

  第十三条  信息办对总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监理意见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并确定具体验收计划后启动验收工作。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验收计划,验收检查小组对信息化项目的设备、文档及财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验收检查意见。

  第十五条 验收检查小组检查通过后,验收专家组召开信息化项目验收评审会,内容包括:

  (一)听取验收检查小组检查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总承担单位项目总体建设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意见;

  (四)组织现场查看及主要应用系统的实时演示,检查项目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必要时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或复测;

  (五)验收专家组成员独立并负责任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在共同讨论后提出验收专家组对项目的整体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应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及知识产权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信息办根据验收检查和评审意见,提出验收结果的建议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六章 验收结果及处理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类。

  (一)验收合格

  1.通过验收检查及专家评审;

  2.基本满足运行条件;

  3.根据建设内容,完成应用系统所涉及的所有用户单位的培训。

  (二)需要复议

  验收专家组评审时意见差异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三)验收不合格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未通过验收检查小组检查;

  2.未通过验收专家组评审;

  3.所提供验收材料不真实。

  第十九条 需要复议的,信息办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完善,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

  第二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办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由总承担单位重新申请验收。原则上,在项目终止期后一年之内未能通过验收的总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五年之内不得承担院信息化专项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总承担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子项目的验收办法,并制定本项目验收方案报信息办备案,认真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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