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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 结束时间

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发布时间:2011-10-27  【字号:      】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标准为第一次制定。

  本标准由中国科学院办公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科学院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协助、吴立光、郁前。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防和控制各类案件、事故、事件发生的职责和基本要求

  中国科学院直属事业单位、院部机关安全管理执行本标准。

  中国科学院直接投资控股企业安全管理参照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分院、支撑机构和教育单位。

  3.2 院部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院部机关内设机构。

  3.3 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科研生产安全、治安保卫(包括国内安全、消防、交通安全)、保密、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稳定等。

  3.4 特殊作业人员

  从事危险物品、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

  3.5 重点保卫保密单位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保卫保密单位。

  3.6 保卫要害部门或部位

  研制、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和武器弹药的部门或部位,实验和保藏有害菌种、毒种的部门或部位,保管、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

  部门或部位,集中储存重要财物的部门或部位,存放珍贵文物、档案、资料以及其他保卫要害的部门或部位。

  3.7 保密要害部门或部位

  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的部门或部位,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展示国家秘密载体或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

  的部门或部位。

  3.8 入侵报警系统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正常方式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处理并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3.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3.10 出入口控制系统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3.11 安全隐患

  物质危险因素与管理缺陷同时存在的一种不安全状态。

  3.12 大型活动

  在社会公共场所主办的 100 人以上的各类会议、文体、庆典、展览、参观等集体活动。

  3.13 安全第一责任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3.14 人员

  在本单位或部门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

  4. 要求

  4.1 方针

  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4.2 计划与总结

  单位或部门应根据上级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制订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每年度进行综合总结和专项总结并按时上报。

  4.3 管理体系

  重点保卫保密单位必须设立安全主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单位都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专职与兼职人员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4.4 管理制度

  单位或部门应制订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单位内科研生产与管理组织所属部门应根据自身特点,制订工作细则或操作规程,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5 教育与培训

  单位或部门每年应对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对特殊作业人员、安全保卫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持证从岗。

  4.6 条件保障

  单位或部门应对安全管理所需的人力、经费、设施给予必要的保障。

  4.7 防范措施

  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保卫保密要害部门或部位,填写《中国科学院保卫保密要害部门或部位登记表》。保卫保密要害部门或部位应落实安全责任人,设置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入侵报警系统或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确定专人负责操作和管理。

  4.8 检查与整改

  单位或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填写《中国科学院安全检查表》,对存在的物质危险因素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同时确定消除物质危险因素的措施与期限。

  4.9 应急预案

  4.9.1 单位或部门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案件、事故、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和演练。

  4.9.2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情况报告制度、先期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应对措施,以及相应的人力、医疗、交通、通信、治安维护等保障措施。

  4.10 警卫预案

  4.10.1 警卫对象在我院出席活动、视察工作时,有关单位应配合警卫部门制订警卫预案,并做好警卫工作。

  4.10.2 警卫预案内容主要包括:预案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活动场所示意图和安全检查记录,警卫值勤岗位和线路,情况报告制度和处置,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交通、治安维护等措施。

  4.11 保卫预案

  4.11.1 单位或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重要外事活动,应制订保卫预案。

  4.11.2 保卫预案主要内容包括:预案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保卫值勤岗位和线路,情况报告制度和处置,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治安维护等措施。

  5. 职责

  5.1 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5.1.1 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与地方有关部门和院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5.1.2 确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建立安全责任体系,与所属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5.1.3 负责制订并实施处置各类案件、事故、事件以及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重大案件、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5.1.4 签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1.5 落实并监督安全管理所需的条件保障。

  5.1.6 根据需要可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5.2 主管部门职责

  5.2.1 院办公厅负责制订全院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规范及重要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5.2.2 分院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分院机关安全管理工作,受院部机关委托对所联系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地方有关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5.2.3 单位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完成地方有关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5.3 人员职责

  5.3.1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5.3.2 服从安全管理,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与培训。保护安全设备、设施和标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3.3 熟悉本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对发生的一般性案件、事故、事件,会处置、会自救、会报告(警)、会使用安全器材、会保护现场。

  5.3.4 与本单位或本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6. 责任追究

  6.1 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单位或部门年度考核,逐级建立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

  6.2 单位或部门因管理不善发生危害大、损失大、影响大的案件、事故和事件,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逐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在各类评选先进活动中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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