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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01  【字号:      】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对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我院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证明我院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分为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经院授权,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由院办公厅负责管理,具体事务由院办公厅文书档案处承办。

  第五条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的规定,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以院或院办公厅名义办理下述手续: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6.购领收据、发票、支票专用证等;

  7.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院办公厅一般只提供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单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申请使用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的程序为:

  1. 院属单位需填写《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2. 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3. 不需加盖公章或需加盖办公厅章的,由办公厅领导审批;需加盖院章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4. 办公厅文书档案处进行登记,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事由、有效时限。

  5. 申请部门领取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 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不提供原件,如需使用原件(包括副本原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借出后应于当日退还。

  第八条 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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