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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09-04-29  【字号:      】

  一、局内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 

  1.局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参加,必要时请相关人员列席。 

  2.局长办公会的内容:讨论决定局内有关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二)局务会 

  1.局务会两周召开一次例会,时间为周一下午2:00(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2.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 

  3.会议参加者为局领导、各处处长,处长不能到会可委托他人参加,必要时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出席会议的同志务必准时参加。 

  4.局务会的内容: 

  1)学科发展规划、有关条例、章程、实施办法的制定; 

  2)国家重大项目的争取,院重大、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进展情况分析; 

  3)国家、院重点实验室、野外台站等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工作研究; 

  4)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分析与讨论; 

  5)研究所定位、改革、创新等调研情况分析; 

  6)院内有关情况传达、通报;局内各处工作交流。 

  5.各处提交局务会讨论的议题需提前交综合规划处汇总,重大问题应由有关处提出初步意见;局内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和议题,由综合规划处通知各处准备意见。 

  6.会议由综合规划处做记录,会议重要内容形成局务会纪要。 

  (三)全局大会 

  全局大会根据工作需要择期安排,会议内容主要有: 

  1.重大事项的通报、公布; 

  2.学术、工作研讨、交流; 

  3.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 

  (四)局内组织的其它会议 

  1.我局应严格执行院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尽量精简会议,节约开支,提高会议质量。各类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归口单位为综合规划处。 

  2.组织全局的评审、论证、验收、研讨会,由综合规划处主办各处协助;专业处组织的分学科会议,由各处主办综合规划处协助。 

  3.按院要求每年年底制订下年度会议计划及预算。局各类会议均需事先提交会议计划和预算报局领导审批、综合规划处备案。 

  二、公文运行与处理 

  (一)综合规划处每天10:00到办公厅内外收发室送取文件,各处要发送的文件应在此前送综合规划处。急件随收随办。 

  (二)凡送我局的文件统一由综合规划处进行登记、编号,及时送交有关领导和处室办理。各处收到其他单位派人或托人带来的文件,应送综合规划处登记编号后再处理。下发文件,原则上应寄送所办公室统收。 

  (三)综合规划处对签收的文件进行分办: 

  1.中央、国务院文件,各部委文件,院党组文件及院领导批示先送局领导阅批,再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2.院机关各部门文件,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计划、总结、信函等,先送有关专业处进行处理,超出本处、室业务范围的事项由专业处提出意见或建议,报送主管局领导阅批后办理; 

  3.不需办理的阅件按传阅范围尽快送阅、传阅,需全局周知的阅件放在综合规划处传阅或张贴。 

  (四)各处收到局领导批办和综合规划处签收的文件后,应按《中国科学院公文处理办法》要求及时办理:一般公文在两周内处理完毕,急件随收随办,特急件应在限期内办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限期内办理完毕的文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来文单位沟通。综合规划处负责公文办理过程中的督促、催办、检查,防止漏办和延误,并定期向院办公厅汇报公文处理情况。 

  (五)各处对来往公文的处理意见,使用ARP电子政务系统中公文管理系统的内部签批件。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纸质载体处理,则需填写内部签批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各个栏目。本局发文,由承办人起草、处长负责审核、综合规划处核稿、局领导签发、统一编号后,由承办人负责校对、付印、封发。凡由本局承办的院、局发文,必须严格按照办公厅制定的《中国科学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则》办理。 

  三、公文归档 

  (一)综合规划处负责组织协调并督促本局各处进行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二)各处对本部门处理完毕的公文材料,平时要加强收集管理,年终要认真整理,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 

  (三)各处应于每年三月之前按工作计划作好预立卷工作,确保在本年度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能及时、准确、分类保存,为年终归档做好基础工作。 

  (四)各处应明确一人负责于每年第一季度,把上一年度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按问题分类整理,经处长审核,由综合规划处会同办公厅档案处进行审定后,登记目录和装订。 

  (五)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的全部归档工作。综合规划处统一编制案卷目录,于第二季度内移交办公厅档案处。 

  (六)公文归档应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办理。 

  四、印章的管理使用 

  (一)资环局各种印章均由综合规划处专人保管、使用,一切用印必须通过保管人员,用印前检查有关内容及签批手续,不符合规定及超出范围者不予用印。 

  (二)凡是以资环局名义正式发出的文件、信函和涉及人、财、物有关的公文均需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资环局公章。 

  (三)一般业务、事务性工作用印,以便函形式发出的函件,局内人员出具介绍信、证明信或其他事项需用局章的,需由各处处长签字和综合规划处负责人同意方可用印。 

  (四)局内各委、办机构的印章,需经各委、办主任(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五)使用局领导名章时,须经局领导在文件上签字后,在文件副本上方可加盖局领导名章。 

  (六)印章不得带出办公室使用,不用时锁放保险柜内 

  五、出差审批 

  (一)工作人员需到京外开会、调研、考察等,应事先提出申请,得到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成行;如任务紧急,需电话申请批准,回来后即补办审批手续。 

  (二)出差前,应将工作安排好,若有未完成的事项应安排责任人落实。 

  (三)本着节约的原则,可网络、电话联系的,尽量不出差,出差鼓励乘坐火车。我局原则上不派或少派人员礼仪性出差;每处参加同一活动的出差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人,局内到同一地点出差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四)出差归来后,应尽快向处、局领导汇报主要内容,若有重要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报告,送交领导阅批。 

  六、请假及考勤 

  (一)各处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严格认真地按照《中国科学院机关职工劳动管理的暂行规定》(科发人教字〔19990582)执行。 

  (二)因公外出,局领导之间相互通报,处长向局领导报告,工作人员应向本处报告去向,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如处内无人值班,应事先告知综合规划处,以便有重要紧急事宜转告或处理。 

  (三)局领导于每月月底前,将下月出差计划安排告知综合规划处汇总报办公厅。 

  (四)休假、病事假应事先提出,请3天以内事假由处、室负责人批准;47天由主管局领导审批;7天以上报局长审批。1个月以上须报人事部门备案。处长及其以上人员请假须报主管领导审批:处长请假由主管局领导审批;副局长请假由局长审批;局长请假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职工请病假须凭医生证明,突发病、事假应及将情况通报主管领导,假后补办手续。 

  (五)院机关从当月20日至次月19日为一个考勤月,各处按规定于每月20日将考勤表交综合规划处汇总后报机关人事处。 

  七、局经费管理 

  (一)根据《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计字〔2001314号)文件通知精神,局业务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局办公用品、图书资料、报刊订购、文件印刷、办公设备耗材购置、更新和维修等; 

  2.局内人员会议费、差旅费、返聘和借调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市内交通费等; 

  3.局内组织的各类评审、论证、验收工作支出; 

  4.专家委员会、刊物等支持经费及参加社团组织的有关费用; 

  5.其它必需的支出。 

  (二)局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由各处提需求,综合规划处统一购置报销;返聘和借调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由综合规划处统一申报,招待餐费需事先报请局领导批准,餐后由参与招待人报销;差旅费由出差人报销;会议由主办人报销。 

  (三)日常开支应在5日内、会议支出应在会议结束30日内、出差应在返回后10日内报销。 

  (四)报销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填写支出报销单,请了解情况的证明人签字,原则上由主管局长签批,如主管局长不在急需办理可请其它局长代签,但必须说明情况。 

  (五)业务管理费的管理、使用、报销按照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由综合规划处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各处支出报销要及时到综合规划处登记,综合规划处定期向局领导汇报业务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管理 

  (一)全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购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采取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作法,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由各处使用人具体负责资产的管理和维护。 

  (二)综合规划处负责对全局固定资产建立账目登记、管理,每年对帐1次;各处资产使用情况发生变化,需及时通知综合规划处;如工作人员工作变动,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综合规划处统一调配。 

  (三)局公用设备由综合规划处负责保管,各处根据工作需要向综合规划处借用,使用后按期归还;如发生设备丢失、损坏,应及时通知综合规划处,责任人要写出事故过程,由处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局领导。 

  (四)固定资产因技术落后、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及损坏等需报废,应按照院有关规定,经办公厅审核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综合规划处统一退库,任何处室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置。 

  九、安全保密 

  (一)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公民的义务。全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二)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秘密的范围及密级的确定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我局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的各种文件、资料、声像、存储介质、制品等载体应按照有关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我局的秘密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项目有关材料;管理工作中其它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事项。 

  (三)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全局保密工作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相关局领导和各处负责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为全局保密工作的责任部门。对来往的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和内部传递,必须登记编号,按照可知悉该秘密的范围进行交接。各处对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在拟稿、印刷、收发、传递、借阅、清退、归档、销毁等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履行登记制度。 

  (五)全局工作人员应熟知自己负责的业务工作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范围和各项保密法规和制度,在日常工作中遵守保密守则: 

  1.不询问、阅听、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事项;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涉秘文件、资料,如传阅的涉密文件、资料在办公室过夜,须存放于保密柜中。 

  2.严禁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通讯设备、计算机上谈论、储存、传输涉秘信息。 

  3.在组织、参加会议和对外宣传工作时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涉外保密规定。 

  4.除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外,所有内部文件、资料均由办公室统一联系销毁,涉密文件、资料销毁时要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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