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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生:辩证看待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06-20 【字号: 小  中  大   

  近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要求继续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如何准确理解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正确认识国家创新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作用,是深化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关键。

  理解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从数量层面。2011年我国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比例的74%,企业执行研发经费占全社会研发经费的76%。无论从研发经费来源还是研发经费使用,企业都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这方面和欧美发达国家情况类似。

  二是质量层面。国内除少数民营通讯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比例较高,年技术专利获批数量处于国际领先外,高科技企业基本上乏善可陈。

  截至2008年,在拥有1000件以上美国授权专利的全球366家机构中,美国企业占到50%以上。可见,从质量层面来说,我国企业要想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前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正是国家要求“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

  目前,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进程中,攻克一系列关键技术难关,带动一大批高新技术和产业发展,促进我国诸多科技领域技术进步的重大研究计划或技术工程,如“973”计划、“863”计划、“两弹一星”工程、载人航天工程、探月工程等,其主要承担者和组织者仍然为科研院所和高校。可见,科研院所和高校发挥着填补企业在技术创新质量层面“短板”的作用。

  拿破仑有一句名言:一头狮子率领一群羊,可以打败一头羊率领着的一群狮子。这句话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相互间的关系以及各自发挥的作用。其实,科研院所和高校在技术创新方面发挥“狮子”的引领作用与“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并不矛盾。两者在“质”上表现出的“强与弱”关系,以及在“量”上表现出的“少与多”关系,恰恰说明在现阶段特别需要辩证看待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强调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同时,注意防止矫枉过正,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实施好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作者系中科院广州分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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