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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分院机关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

科发人字〔2013〕201号

发布时间:2013-12-30 来源:中国科学院

【字号:

各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分院机关岗位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教字〔2012〕146号),参照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对分院机关岗位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岗位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一)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在明确职能、合理配置内设机构的基础上,确定分院机关各类、各级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优化队伍结构。同时,继续推进分院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和机关下属机构的改革、转制、剥离工作,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机关管理队伍。 

(二)分院应坚持“按需设岗、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管理。 

二、职能和内设机构

(三)分院作为中国科学院机关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1. 在院党组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配合院有关部门,做好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干部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 

2. 组织指导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党建和创新文化建设工作; 

3. 对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科技创新及事业发展重点工作进行推动、督促和检查,协助院机关各部门做好与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联系和协调; 

4. 组织开展院地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联系,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汇集全院力量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5. 配合院有关部门,负责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并指导和监督财务管理、安全保密工作; 

6. 联系和服务所在地区的中国科学院院士; 

7. 承担院赋予的其他公共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为所在地区院属单位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有关分院承担研究生教育基地建设和研究生管理工作;北京分院(京区党委)继续承担面向全院的党群工作和创新文化建设等。 

(四)分院根据职能定位,结合所在地区的院属单位数量合理设置分院机关内设机构,对于承担研究生教育基地任务的分院可适当增加。内设机构数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5%。 

三、岗位设置

(五)分院机关在院下达的机关编制数内设置相应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涉及领导干部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分院机关职能定位,分院机关一般只设置管理岗位,不设置科技岗位和支撑岗位。管理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不再设置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七)领导岗位设院长、党组书记,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处长和副处长岗位。原则上,院长、党组书记岗位对应三级职员,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岗位对应四级职员,处长岗位对应五级职员,副处长岗位对应六级职员。 

(八)综合管理岗位设高级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和业务助理岗位。执行职员系列的,高级业务主管岗位对应三至五级职员,业务主管岗位对应六至七级职员,业务助理岗位对应八至九级职员。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正高级岗位仅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四级,副高级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二级。 

四、岗位结构

(九)分院机关岗位中,执行职员系列的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80%。 

(十)综合管理岗位中,高级业务主管三级、四级职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之和,不超过院核定分院机关岗位总量的10%,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数的20%;由实职所(局)级领导转任的,不占岗位职数。上述岗位职数由院单独核定。 

(十一)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总数的35%。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数的40%。其他岗位由各分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比例和职数。 

五、其他

(十二)各分院可参照本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在机关编制外,合理设置少量项目聘用岗位,但不得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十三)在分院下属后勤、学校、企业(公司)工作并保留事业编制的人员,原则上不纳入岗位管理范围。待岗、离岗安置以及长期病休等不在岗的人员,按照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套定的岗位等级确定,不再进行岗位分级和岗位聘用。 

(十四)各分院应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制定各分院机关具体的岗位管理实施细则,以文件形式印发,并报院备案;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并报院核准。 

    中国科学院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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